北京市民政局昨日转发民政部文件《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》,要求今后全市所有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,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、成果发布或论文发表;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。
近年来,由某某协会、联合会举办的论坛、研讨会颇为泛滥,其中不乏一些机构变相做商业营销或收费发布成果、论文;更有行政部门,借自己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论坛、研讨会之机,变相公款消费、旅游或发“福利”。去年,引发社会关注的“共和国脊梁”评选活动,即被证实为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的违规敛财行为,被民政部通报处罚。
《办法》制定了罚则,除了行政警告、罚款等,最高可剥夺违规社会组织的“合法身份”(撤销其在民政部门的登记),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。
市民政局还欢迎群众及时举报“变相”论坛或研讨会;同时承诺,市区两级社团办将把研讨会、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、审计内容。
【词解】
研讨会、论坛活动: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现象:“扯虎皮,拉大旗”。
《办法》强调,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、论坛活动,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。
此外,社会组织举办的论坛或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,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,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;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、成果发布、论文发表等活动。
现象:有机构和个人借合法社会组织之名办会牟利。
《办法》规定,社会组织以“主办单位”、“协办单位”、“支持单位”、“指导单位”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,要切实履行职责,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,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。
承办或协办单位是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,《办法》要求社会组织应对其资质、能力、信用等甄别考察,慎重选择。
现象:党政干部出席研讨会、论坛被用于商业宣传。
《办法》特别规定,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、研讨会活动,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做虚假宣传。
而社会组织也不得借论坛、研讨会之机,变相公款消费、旅游,不得向参会者发放礼金、礼品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。